第十九条
有效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政务服务机构可以委托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 心、便民服务站接收政务服务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或者线上指导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或者线上更正。更正后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办事指南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线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或者线上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告知内容补正材料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四)除可以当场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外,政务服务机构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政务服务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电子凭证或者书面凭证。
(五)涉及两个以上政务服务机构联合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明确一个政务服务机构统一受理;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