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和秸秆燃料化利用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相关工作,对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科技、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工业信息、交通运输、应急、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