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