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维修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质量检验合格、符合相应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零配件;

(二)维修或者更换的电动机应当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更换电动机的,应当在发票中载明更换的电动机编码;

(三)维修或者更换的蓄电池应当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电压。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