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并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