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