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五)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