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充电与消防安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管理者、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设置专用插座,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做好专人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