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禁止使用已经注销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