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注册登记、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