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制造船舶或者更新改造“三无”船舶;

(二)维修“三无”船舶,因海上紧急救援情况除外;

(三)向“三无”船舶供油、供水、供冰、供电,因海上紧急救援情况除外;

(四)代冻、转载、收购、加工、销售“三无”船舶捕捞的渔获物和其他物品;

(五)买卖、转让、租借“三无”船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