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内“三无”船舶涉渔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三无”船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海警机构负责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内“三无”船舶涉渔活动的监督检查。
海警机构、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无”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无”船舶违法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旅游项目经营活动“三无”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修造行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营业执照经营船舶修造厂点的查处工作。
海关、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三无”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