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下列船舶、载具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一)城市园林水域水上船舶;

(二)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板、水上飞机、拖伞等用于水上体育运动和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载具;

(三)法律法规未明确应当持有证书证件的其他船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