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绩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绩效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年度绩效考评细则并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考评内容,确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为绩效管理考评单位。绩效管理考评单位负责根据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依据本条例规定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的单位为绩效责任单位。绩效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可以对其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评。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