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绩效管理条例/第三章 过程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绩效管理考评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跟踪反馈机制,将年度绩效目标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绩效责任单位。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整改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情况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整改结果。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