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合理确定辅警薪酬标准,但不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辅警薪酬根据其岗位类别、层级、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对特殊技能的专业人才,或者在高危险、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辅警,其薪酬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