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
(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工作。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从事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或者其他超越辅警职责范围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