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文职辅警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可以从事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国家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