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