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