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城市排水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新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对雨水、污水混接错接的节点,应当按照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