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与保护/第三节 城市排水设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城市排水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新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对雨水、污水混接错接的节点,应当按照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