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与保护/第二节 城市桥梁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桥梁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机动车在桥梁上试刹车;(二)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四公斤(0.4兆帕)以上的燃气(煤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三)敷设污水管以及其他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或者腐蚀性液、气体的管线;(四)擅自在桥梁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五)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行驶;(六)其他损坏桥梁和威胁桥梁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