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市桥梁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在桥梁上试刹车;

(二)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四公斤(0.4兆帕)以上的燃气(煤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

(三)敷设污水管以及其他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或者腐蚀性液、气体的管线;

(四)擅自在桥梁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五)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行驶;

(六)其他损坏桥梁和威胁桥梁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