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与保护/第二节 城市桥梁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以及修建管廊、轨道交通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制定城市桥梁安全保护专项方案,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