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排水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其中:
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梁包括跨河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高架桥、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城市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