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城市防洪、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人民防空、园林绿化和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