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防洪、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人民防空、园林绿化和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