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在现场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及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