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检测制度及接报制度,对市政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普查。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和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配备专业养护维修设备,对市政设施及时进行养护维修,按照有关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鼓励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机构或者养护维修单位购买市政设施公众责任险。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