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市政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市政设施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