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宅基地审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监督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