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二层及以上农村住房,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或者选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住房标准设计图集。

鼓励建设一层农村住房的村民选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住房标准设计图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农村住房标准设计图集、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