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鼓励、支持、引导的原则,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坚持市场调节、依法规范、公平竞争,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获取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