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集体所有和外商独资、外商控股以外的各类内资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