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旅广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编制和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落实消防安全和白蚁病虫害防治,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村(居)民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村(居)民代表会议将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督促村(居)民按照保护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组织指导村(居)民开展民俗文化活动,并安排专人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