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标准和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