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加快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鼓励和支持公交、出租、市容环境卫生、邮政、物流配送等用车和公务用车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汽车。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