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山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古山寨密集地区财政支持力度。古山寨保护经费用于古山寨的巡查、看护、修缮、抢险加固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