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山寨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古山寨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山寨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制定古山寨保护工作计划,加强保护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相关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古山寨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古山寨保护工作,可以将古山寨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