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对未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山寨修缮、抢险加固、开发利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古山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