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湖流域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长湖流域环境、破坏长湖流域生态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对在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