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长湖流域保护实行河湖长制。长湖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长湖流域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