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应当在长湖保护范围内,对长湖实行统一管理和保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组织实施长湖保护专项规划;
(二)组织协调长湖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辖范围的防汛抗旱工作;
(三)组织开展长湖的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修复和水污染治理;
(四)履行湖泊、湿地、水产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职责和水利、港航、渔业渔政、旅游市场等监管执法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制定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长湖保护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办法。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