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从事餐饮、住宿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