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在长湖保护范围内,由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予以处罚;在长湖保护范围以外的区域,由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