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形态保护、水质保护、功能保护、生态保护。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