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湖流域的保护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湖流域,是指本市范围内长湖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荆州区、沙市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等相关区域。长湖流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