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长湖流域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向社会公布。畜禽养殖者应当依法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规模养殖场应当依法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