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长湖流域统筹建设城乡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