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高新区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根据改革创新发展需要,可以提出本级职能部门和服务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目录分工,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