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体系,依托珠海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高新区知识产权协同运营中心,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和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查询、代理、评估、运营和维权援助等服务,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