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交额30%的,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业主及时续交。

设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指导。

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